(2017)苏080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会杨、孙会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杨,孙会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1953号原告:孙会杨,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孙会林,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杨,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杨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言布,该公司员工。原告孙会杨、孙会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会杨、原告孙会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会杨、孙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55000元(在死亡赔偿金中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22时20分左右,孙1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1km+15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孙2驾驶的苏H×××××号普通摩托车(后载刘2)发生追尾,造成孙2、刘2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1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孙2、刘2无责任,肇事车辆为孙1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苏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孙1醉酒后驾驶该车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2016年5月4日22时20分左右,孙1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1km+15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孙2驾驶的苏H×××××号普通摩托车(后载刘2)发生追尾,造成孙2、刘2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1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孙2、刘2无责任。二、肇事车辆的所有及保险情况肇事车辆苏H×××××号小型轿车孙1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事故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孙2(1963年7月28日出生)与卞1(已离婚)婚后生育长子孙会杨、长女孙会林。2、庭审中,两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2514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孙2与刘2死亡,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会杨、孙会林5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赔偿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王营支行,账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承办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缴纳66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