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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吴远、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军,吴远,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741号原告:赵志军,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吴远,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回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张伟,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回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赵志军诉被告吴远、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志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邳万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