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3第执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玉珠与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珠,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第执6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珠,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温堡乡吴沟村*组。被执行人: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珠与被执行人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4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按时处置,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宁0423民初105号民��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冠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