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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执行袁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任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