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850782344L(1-1)。负责人:常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谷峰,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