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017)琼9026民初182号陈国萱与陈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萱,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6民初182号原告:陈国萱,女。被告:陈清,女。原告陈国萱与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其利息按每月1200元,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50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清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3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3月10日还款39900元。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态度恶劣并无还款意思。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37500元本金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清通过从原告的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75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利息按每月1200元计算,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如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出具了借条,证明被告陈清向其借款37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数额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款利率超出年率24%的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借条并确认借款本金及借款利率,被告应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逾期违约金系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据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请求本身就超过了年利率24%,原告再主张逾期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国萱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其利息按年率24%从2017年1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国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陈国萱负担625元,由被告陈清负担3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仿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