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旭日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旭日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旭日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以南、国安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4557637W(1-1)。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澄路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328140D。法定代表人蒋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旭日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