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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575常玉书与张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书,张开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6575号原告:常玉书,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开忠,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常玉书与被告张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常玉书于2016年12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玉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开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玉书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是工地包工头专利权,原告在此工地上做工。2015年2月15日,被告张开忠向原告常玉书打下欠条7000元字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常玉书为支持其陈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表明原告的身份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2月15号署名张开忠欠条一份,表明被告张开忠欠原告工资款7000元的事实。3、证人李某、常某当庭证言,表明原告常玉书在被告张开忠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张开忠欠原告工钱未付,原告多次要被告未付的事实。被告张开忠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常玉书经人介绍与被告张开忠相识后,原告常玉书为被告张开忠承包的临泉县汽车站工程做泥瓦工业务,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70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常玉福(实为常玉书)7000元,张开忠2015年2月15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00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欠条中所表述的常玉福,应视为笔误,应为常玉书。被告张开忠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应诉,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玉书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开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劲辉审 判 员  严 萍代理审判员  朱理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嫒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