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李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李洪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872号原告:张玉萍,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洪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玉萍与被告李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张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张玉萍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