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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李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李洪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872号原告:张玉萍,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洪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玉萍与被告李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张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张玉萍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