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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677扬中市华龙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华龙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677号原告:扬中市华龙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葛何凤。委托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材料工业园长兴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孝同。审:关于原告扬中市华龙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华龙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