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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邱乃霖、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乃霖,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7号申请执行人邱乃霖,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李开勇,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日用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邱乃霖与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流市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内的房地产,已由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桂0921执3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抵债给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详见该裁定书),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的整套机械设备也由容县人民法院另案处理等待结果,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