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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昌飞与吴光文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飞,吴光文,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3298号原告黄昌飞,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姜薇薇,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耀展,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光文,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被告陈丽萍,女,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上列原告黄昌飞诉被告吴光文、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两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8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暂计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吴光文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未偿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光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昌飞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为本金,从2016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皆由被告吴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星如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