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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杜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71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杜凯,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苏州市品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人徐杜凯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杜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杜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伪造公司印章2012年2月,被告人徐杜凯为谋取私利,在“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伪造一枚名称为“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后被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并收缴。被告人徐杜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杜凯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杜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用章模板、营业执照、说明,证人邢某1、邢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合同诈骗被告人徐杜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12月通过伪造名称为“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苏州松下生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印章的方式,伪造汽车租赁合同,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奔驰E240轿车1辆及好处费人民币10400元,后支付给陈某人民币15300元租金,又将该汽车转借他人后没有取回;后于2014年12月又通过伪造名称为“麦格纳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苏州宏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印章的方式,伪造汽车租赁合同,从被害人施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168000元的别克君威轿车1辆及好处费人民币11000元,支付给施某人民币15000元租金,后将该汽车质押给沈某。共计骗得人民币249100元。被告人徐杜凯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奔驰轿车1辆、别克轿车1辆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施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杜凯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杜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车辆租赁合同、说明、借条、转账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证人沈某、金某,万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施某的陈述,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杜凯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徐杜凯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杜凯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杜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杜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吴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