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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才标、陈维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标,陈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才标,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维明,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执66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维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区******号],现被执行人陈维明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维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的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城区******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永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6682号之一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陈才标与被执行人陈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1081执66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维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区033124号],现被执行人陈维明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维明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的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城区033124号]。附(2016)浙1081执66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梁永波联系电话:0576-861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