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飞跃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飞跃,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550号原告:夏飞跃,男。委托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霞珍,衡阳市衡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飞跃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飞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飞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飞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原告夏飞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娜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