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280周体连与张来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体连,张来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280号原告:周体连,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来华,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周体连与被告张来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体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体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体连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周体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