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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党存萍与陈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存萍,陈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793号原告党存萍,女,土族,生于1962年5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陈有兰,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1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朱小平,男,土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丈夫。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存萍诉被告陈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存萍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存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党存萍承担。审判长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