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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滕福生申请赵良栋滕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福生,赵良栋,滕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福生,男,194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良栋,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滕峦,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滕福生与赵良栋滕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滕峦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滕福生同意用被执行人滕峦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但因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需要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滕福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