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新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村民委员会,周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来元,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斌,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200610307724。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领取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新焕,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周焕珍,系周新焕之妹,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领取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新焕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经济开发区人形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1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