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32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俞某1与俞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俞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329之一号申请人:俞某1,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俞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俞某1与被申请人俞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俞某3的遗产4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俞某3的遗产40000元进行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俞某1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