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232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俞某1与俞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俞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329之一号申请人:俞某1,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俞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俞某1与被申请人俞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俞某3的遗产4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俞某3的遗产40000元进行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俞某1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