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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仕伟与孟令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仕伟,孟令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453号原告:邵仕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龙,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婷,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令伟,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邵仕伟与被告孟令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仕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令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仕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5000元及违约金5500元(按所欠租金的10%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70号-1天花灯饰门市之一楼6-10排共五排带三楼第二间天花,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月租金175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应提前15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后三个月的���金,如逾期支付则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没收被告的保证金、租金和装修物资,并按欠交租金的10%加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一直拖欠租金,2014年12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还清拖欠租金55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10%利息5500元。邵仕伟提供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建立租赁关系,约定每月租金17500元,如迟延支付,原告按租金的10%加算利息;2.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55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5日前还清。孟令伟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邵仕伟与孟令伟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邵仕伟(甲方),孟令伟(乙方),甲方将位于中���市古镇新兴中路170号-1天花灯饰门市之一楼6-10排共五排带三楼第二间天花租赁给乙方经营灯饰生意,租期从2014年9月8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年租金21万元;租金每三个月交付一次,但交第二次租金必须提前15天交付给甲方(即到第三个月15号交付,乙方若延迟交付租金超过15天,视其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和租金不退还,并且固定装修物资不得拆除或损坏);乙方应交付52500元作租赁保证金,没有利息产生,不能作为租金、水电费使用,期满后甲方全额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金、保证金和装修物资,连同办公设备及样板,如乙方超期未缴纳租金,将按租金10%的利息计加与甲方,乙方须将所有费用缴清才能离场。如甲方违反合同,应赔偿乙方双倍保证金;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10天内投入使用,否则视其违约。”合同签订后,邵仕伟已经将上述涉案租赁物交付给孟令伟使用。2014年12月16日,孟令伟出具《欠条》确认欠邵仕伟55000元租金,定于2015年12月15日还清。后孟令伟未付清上述款项。庭审中,邵仕伟变更请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邵仕伟与孟令伟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孟令伟欠邵仕伟的租金55000元,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孟令伟逾期未清偿,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邵仕伟支付违约金。邵仕伟请求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邵仕伟请求孟令伟支付租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邵仕伟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令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令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租金5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邵仕伟。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孟令伟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