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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合山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7月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李某某(已判刑)委托刘某某(已判刑)在衡南县三塘镇将军岭小区租赁宋某某的车库作为厂房,专门生产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男女皮包。2012年8月中旬该厂停工,一个多月后,在2012年10月份,李某某又聘请被告人蒙某某为该厂厂长,负责管理该厂的生产、员工管理、皮包生产技术指导、工资发放等事务,直至2013年6月份该厂停产。在被告人蒙某某负责管理该厂期间,生产的假冒“路易威登”皮包销售金额达12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在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审理查明:2012年4月,李某某(已判刑)委托刘某某(已判刑)在衡南县三塘镇将军岭小区租赁宋某某的车库作为厂房,专门生产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男女皮包。2012年8月中旬该厂停工,一个多月后,在2012年10月份,李某某又聘请被告人蒙某某为该厂厂长,负责管理该厂的生产、员工管理、皮包生产技术指导、工资发放等事务,直至2013年6月份该厂停产。在被告人蒙某某负责管理该厂期间,生产的假冒“路易威登”皮包销售金额达12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在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货运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万余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一国审 判 员  胡慧茜人民陪审员  江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