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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6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合川区苏家街三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903636421M负责人:张正义,该长行长。被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567897680N。法定代表人:陈春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87374.3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以该行自有资产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