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荣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荣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柯女,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理人:周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柯女配偶。被执行人:苏荣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女与被执行人苏荣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荣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荣城价值人民币780909元(包括本金768506元、案件受理费2318元和执行费1008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