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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小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凤,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10号申请人:赵小凤,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龙,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小凤与被申请人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小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陈龙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渝0152民初1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小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龙的渝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将被申请人陈龙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路X号X栋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