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文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功,周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45号自诉人王安功,男,汉族,1954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人周文雅,女,汉族,19880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自诉人王安功以被告人周文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安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安功撤诉。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