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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文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功,周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45号自诉人王安功,男,汉族,1954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人周文雅,女,汉族,19880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自诉人王安功以被告人周文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安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安功撤诉。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