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文立纲与文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立纲,文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72号原告:文立纲,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兵,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立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文立纲与被告文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文立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立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立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文立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