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钱奕霞、王志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奕霞,王志中,唐满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3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奕霞,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中,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一审被告:唐满甫,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申诉人钱奕霞因与被申诉人王志中、一审被告唐满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6]450000002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上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唐菁审判员 李延审判员 董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