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海亮、高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亮,高树增,高井华,高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26号申请人:田海亮,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高井华,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高景英,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田海亮与被申请人高树增、高井华、高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海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树增、高井华、高景英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田海亮以唐山市丰南区众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高井华名下座落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双湖锦苑二期219栋2门2301室和座落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郭庄子村205国道北22米处(丰南国用(2016)第1006号)国有土地160㎡及其地上建筑物,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高井华、高景英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田海亮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