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金伟华、朱杰等与王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华,朱杰,朱菊芳,王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伟华,女,生于1936年11月2日,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朱杰,男,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朱菊芳,女,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新宁,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伟华、朱杰、朱菊芳与被执行人王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278元,未受偿58998元,执行费1059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中卫市王雪广告制作部处于注销状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蒲茜淞二○一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