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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杨与朱泓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杨,朱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杨,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泓旭,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杨与被执行人朱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朱泓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朱泓旭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泓旭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