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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年生、柏运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年生,柏运江,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陆年生,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晴晴,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柏运江,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1910元(2016年1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4409元、执行费5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柏运江、王玉玲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6822元(2017年5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