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龙红星、雷清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龙红星,雷清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7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胡海,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系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执行等。委托代理人周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龙红星。被告雷清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龙红星、雷清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