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洪建与陈胜、程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陈胜,程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74号原告:洪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陈胜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程佩鹏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洪建诉被告陈胜、程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洪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胜、程佩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撤诉。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洪建负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