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6317袁春桂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桂,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317号原告:袁春桂,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4680。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海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