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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复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雪梅、于金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于金章,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复11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庆久,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金章,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玉文,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复议申请人张雪梅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异5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月27日,河北省玉田县法院作出(2016)冀0029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对被告刘玉文、张雪梅家庭的12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16年1月28日,河北省玉田县法院作出(2016)冀029民初字第67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内容为暂停支付张雪梅账户62×××33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6月30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玉文偿还与原告于金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被告张雪梅在继承张术来的遗产范围内负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执1314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刘玉文、张雪梅向申请执行人于金章给付借款本金10万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异议人主张放弃继承其父张术来遗产,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判令异议人张雪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该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3149号执行通知书以(2016)冀02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为依据,责令异议人张雪梅向申请执行人于金章履行给付义务并无不妥。异议人张雪梅在本案中以放弃继承为由要求解除对其个人账户及房产的冻结、查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雪梅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张雪梅申请复议提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已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原审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原裁定认定理由不成立,理应撤销。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判令复议申请人张雪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以该判决为依据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妥。唐山中院(2016)冀02执异519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张雪梅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异51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