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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72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刘某林,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林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林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被告人刘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