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国春与陈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春,陈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969号原告:周国春,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汉飞,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周国春与被告陈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国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