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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志红犯偷越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志红,女,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曾志红利用虚假的重庆市社会参保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了一本T18632625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于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使用该通行证出入台湾,共计偷越边境7次。2015年12月2日,曾志红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曾志红的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志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志红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