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希林与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80号启生雅苑办公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启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林,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希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理。上诉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荣、被上诉人王希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建均到庭参加询问。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王希林在本案一审中所提供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已缴清购房款和税费,故原判决对本案被上诉人王希林是否缴清购房款和契税的事实尚未查清,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晓林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