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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68206034880X5。法定代表人:杭平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云飞,男,生于1991年3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飞,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