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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洪远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洪远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592号原告: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金浦大道西侧新都城市广场华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7889307N。法定代表人:刘维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远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远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镇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滨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