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天军与金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马天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1日,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金昌,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天军与被执行人金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天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昌清偿马天军建房款19520元,负担诉讼费14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天军与被执行人金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金昌于2017年5月12日14时30分前给付马天军建房款10000元,负担执行费195元,马天军自愿放弃执行标的9664元;金昌不再追究马天军殴打致伤其的责任及马天军给其修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马天军与金昌自此以前之间的矛盾纠纷全部解决。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金昌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天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95元已由被执行人金昌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金昌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