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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崔业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崔业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桓台大道附近。组织机构代码:B4764066-2。法定代表人李耀南,主任。被执行人崔业孟,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与崔业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业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