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崔业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崔业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桓台大道附近。组织机构代码:B4764066-2。法定代表人李耀南,主任。被执行人崔业孟,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与崔业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业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