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行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樊风雷、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风雷,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6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风雷,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明,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付越,湖北圆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樊风雷诉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风雷及被上诉人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的委托代理人彭海明、付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樊风雷在襄阳市××七桥社区路段经营纵横四海网吧,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为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樊风雷停止营业,并将网吧设备拆除,腾退租赁房屋。2016年4月26日,樊风雷向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审查后认为樊风雷经营许可证已失效,不符合办理延续手续,只能按新设立的网吧申请办理,便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樊风雷的申请。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按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于2016年5月16日给樊风雷办理完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手续。当日,樊风雷到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处领取该证时,因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当时不能给原告出示彩色的正式许可证原件,便先予发放了一份复印件,并告知樊风雷择日再去领取。樊风雷认为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故意拖延,且办理的不是延续证件,而一直未到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领取新的许可证原件。原审法院另查明,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于2015年7月1日,经襄阳市樊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经过筹备于2016年3月18日正式开展工作,启用印章正式行使行政审批权力。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樊风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为2015年4月1日,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日,正式行使行政审批职能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樊风雷在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成立后,向其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已超过申请延续期限一年多,不符合规定。樊风雷向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的申请延续无法律依据,故请求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不予支持。樊风雷向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提出设立纵横四海网吧的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于2016年4月26日正式受理,受理后依法按照工作流程和法定要求为樊风雷办理审批手续,于2016年5月16日办理完毕,自然日期为21天,有效工作日为14天,符合行政审批法律规定,不存在超期和不作为的情况。樊风雷诉称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办事拖延和行政不作为没有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其要求判决樊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不作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樊风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樊风雷负担。宣判后,樊风雷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樊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行为不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上诉人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完成后,仅出具了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出具许可证原件,致使上诉人经营的网吧不能正常经营,是违法行为,请求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确认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不作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经庭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襄阳市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系经襄阳市樊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2015年7月1日设立,于2016年3月18日行使行政权力。樊风雷原经营的“纵横四海网吧”位于襄阳市××七桥社区,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原襄阳市樊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颁发,有效期至2015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员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而樊风雷在向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延期时已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故应按新的许可证办理流程申请审批。樊风雷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许可,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审批手续,2016年5月16日办理完毕,有效工作日为14天,符合行政审批的法律规定日期,但在樊风雷去樊城区行政审批局领取许可证时,因樊城区行政审批局无原件的原因只发放了复印件,且未书面告知发放原件的日期,有一定的瑕疵,但未因此而影响樊风雷的网吧正常营业,不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樊风雷要求确认樊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樊风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杰锋审 判 员 曾建彬代理审判员 龚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竞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