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野与张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张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657号原告:田野,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张浩波,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原告田野与被告张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浩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被告因偿还信用卡欠款向原告立据借款18000元,双方约定每月月底被告向原告还款1500元。但被告归还了3个月借款后,至今再未还款。张浩波应诉时辩称:借款过程、借款数额、出具借条、归还4500元借款属实。同意延期归还剩余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谈话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被告因偿还信用卡欠款向原告立据借款18000元,双方约定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每月月底向原告归还1500元借款。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4500元。剩余借款135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本院认为,原告田野与被告张浩波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浩波应向原告田野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张浩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田野借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张浩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人民陪审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