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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文平、佘军辉等与湖北省天门市靠山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平,佘军辉,程喆,李永锋,李彩红,湖北省天门市靠山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1708号原告:张文平,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佘军辉,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原告张文平丈夫。原告:程喆,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李永锋,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李彩红,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原告李永锋妻子。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天门市靠山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郝文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书学、彭丽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张文平、佘军辉,原告程喆,原告李永锋、李彩红分别诉被告湖北省天门市靠山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靠山居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张文平、佘军辉,原告程喆,原告李永锋、李彩红于2017年5月12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门靠山居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平、佘军辉,原告程喆及原告李永锋、李彩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平、佘军辉、程喆、李永锋、李彩红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合计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张文平、佘军辉,原告程喆及原告李永锋、李彩红各负担900元。审 判 长  廖志方审 判 员  樊柏芳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