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沛卡与张六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沛卡,张六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赵沛卡,汉族。被执行人张六矮,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沛卡与被执行人张六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135000元,次日被执行人再行支付33000元于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72450元(含执行费44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