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理坤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理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40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理坤,汉族,男,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邵文华,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理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理坤及辩护人邵文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理坤在陆良县县城多次出售毒品小麻给郭应波、周永八、钱潘桃等人吸食。2016年11月2日14时许,陆良县公安局在陆良县中枢街道中兴南路九九快捷酒店旁抓获胡理坤,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袋,净重16.45克。对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理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开车拉客,查获的毒品系别人遗失在其车上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残疾人,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胡理坤驾驶牌号云DXXX**长安车在陆良县城多次出售毒品小麻给郭应波、周永八、钱潘桃等人吸食。2016年11月2日14时许,民警在陆良县中枢街道中兴南路九九快捷酒店旁抓获胡理坤,当场从其身上和所驾车辆上缴获冰毒可疑物12塑封袋,小麻可疑物15塑封袋,净重16.45克。后又抓获前来向被告人胡理坤购买毒品的周永八、许赶年、赵阳等吸毒人员。经鉴定,冰毒可疑物、小麻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日1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陆良县中枢镇中兴南路“九九快捷酒店”旁查获被告人胡理坤,当场从其身上和所驾车辆上缴获冰毒可疑物12袋,小麻可疑物15袋。并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归案。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从被告人胡理坤身上及车上缴获的15袋小麻可疑物净重为14.12克,12袋冰毒可疑物净重2.33克。还证实同时查获并扣押锡纸1卷、塑封袋1包、vivo手机2部、oppo手机1部、牌号云DXXX**白色长安奔奔轿车1辆。3、提取毒品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小麻、冰毒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理坤系同村朋友,会经常借胡理坤的长安奔奔车开。当天其开着胡理坤的车和胡理坤一起到“九九快捷酒店”门口时被警察控制,并当场在胡理坤的车上查出一个口香糖盒子,里面装着红色片剂,一个黑色铁盒,一盒锡纸等物品,红色片剂其知道是毒品小麻。5、吸毒人员证言:(1)赵春林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就认识胡理坤,他一只腿有残疾,外号“拜拜”。在被带到派出所的前五六天的晚上,其与“小鸡”在陆良县广场“德克士”店门前等候,后胡理坤开着车牌为云DXXX**的车开到路边,小鸡给胡理坤购买了10颗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小麻,后二人吸食。(2)许赶年的陈述证实,其吸食过小麻,其通过他人介绍知道“拜脚”卖小麻。案发当天12时许,其通过知道的电话182XXXX****联系到对方,约定在马街培训站门口且开着一辆白色车,其走到车边就被警察发现并带到派出所。(3)周永八的陈述证实,其与胡理坤系表亲关系,其于2016年10月27日开始吸食毒品小麻的。在前个星期四晚上打电话给胡理坤,在八中附近路口他的白色长安车上,购买了600元的小麻20颗,用自封袋包装了两袋,每袋10颗,后与他人吸食。当时付现金300元,用微信转300元。案发当天15时24分,其打电话给胡理坤想买200元的小麻并告诉要送到北辰小区门口,15时53分又打电话给胡理坤,他说已到小区门口,其看到胡理坤开着车过来,就走到车旁,从车上下来几人把其抓了。还证实其自己微信号,胡理坤的三个电话号码182XXXX****、158XXXX****、155XXXX****,二个微信号昵称为“?寻找真心”、“寻找真爱”。还证实其有一次在胡理坤家玩,看见胡理坤用透明的小塑封袋分装粉红色片剂小麻。有一次坐在胡理坤车里看见他拿出一个铁盒,里面有塑封袋包装的小麻。(4)赵阳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知道“拜脚”卖小麻的电话,共买了3次小麻。2016年春节那段时间,在同乐市场后大门路边胡理坤的白色小轿车中,其用200元购买了6颗用自封袋装的小麻。2016年8月胡理坤用另个电话号码告知其改了电话号码,2016年10月2日在县城三鑫宾馆附近街边,胡理坤坐在车上,其用150元购买了5颗有自封袋装的小麻。第3次时案发当晚打电话给“拜脚”叫他送小麻到窑上菜市场门口,其看到胡理坤的车停在那里,还没有走到车前就被警察抓了。还证实胡理坤后一个电话是182XXXX****。(5)张路平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知道“铁头”,其大量的信息提到“麻”,其就用电话联系对方号码182XXXX****并向其购买了四次小麻吸食。案发当晚其到县城佳捷酒店306房找许某某要钱,在房间中还有二人其不认识,其中一人让其到楼下街上拿“东西”,其走到车前敲玻璃后,就被抓到派出所了。其知道“东西”就是小麻。(6)郭应波的陈述证实,其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10月上旬一天凌晨,通过其拉的一个客人知道“拜拜”卖小麻手机号是182XXXX****,其向“拜拜”买了七八次小麻。第一次是在知道电话后两天的凌晨1时许,其电话告知在开发区建材市场附近,用150元现金购买了5颗红色片剂状的小麻,第二次是过了几天,是发微信给“拜拜”,在西华公园大门口,他开着一辆白色长安两厢车停在那里,购买了5颗小麻,当时未带钱,第二条通过微信红包给拜拜发了150元。第三次是又过了几天,电话联系拜拜,在西华公园门口买了150元的小麻。第四次是在种子公司附近,给了现金20元,微信红包100元购买了4颗小麻。其他购买次数详细经过记不得了,有时候是给现金,有时候是用微信红包。并证实拜拜的微信号昵称是“?寻找真心”和电话号码182XXXX****。还证实拜拜的体貌特征。(7)钱潘桃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通过朋友知道一个卖小麻的人的电话号码182XXXX****,3月份起通过电话联系后,在陆良中枢二中附近,他开着一辆白色两厢车没有下车,其购买了200元的6颗小麻吸食,4月份月也是电话联系,在中枢二中附近购买了6颗小麻,钱200元是欠着的,9月底电话联系后在工商局附近用200元购买了6颗小麻吸食。6、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吸毒人员高贵良、钱潘桃、郭应波、赵阳、周永八等人对向对方购买小麻的人进行人像辨认,均辨认出是在案被告人胡理坤。7、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佐证了吸毒人员电话号码微信号与被告人所持手机电话号码及微信号通话记录及短信通信记录,微信红包记录等情况。8、被告人胡理坤的供述、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佐证了查获毒品情况。还证实其自身有残疾,以驾驶牌号云DXXX**长安车载客谋生。其对贩卖毒品行为未做供述。9、户口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理坤系成年人。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理坤无视国家法律,先后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且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理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45克、锡纸1卷、塑封袋1包、作案工具云DXXX**长安白色轿车、vivo手机2部、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