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方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320号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张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精明、王宽宽,该公司员工。被告:方鹏,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75元,合计3300元,由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人民陪审员 韩根跃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斯 逸 关注公众号“”